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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全国上下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四个最严”要求,全面实施食品安全战略,食品安全工作不断改善,食品安全呈现出总体稳定、逐步向好的基本态势。但不能否认的是,食品安全风险形势依然复杂严峻,食品安全风险现代化治理体系仍有待完善,尤其是食品安全风险在更大时空范围内的跨界传导与演化,加大了风险治理的难度,对建立健全跨界合作机制、完善社会共治体系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想从根本上改善食品安全环境,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必须按照新时代社会治理理念的要求,重点从主体跨界、地域跨界、部门跨界等视角,健全跨界合作机制,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体系,切实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新期待、新要求。
基于跨治理主体视角的食品安全风险多元主体共治
长期以来,政府在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中具有几乎不受限制的权力,同时也承担着没有边界的责任。实践证实,单纯依靠政府的力量难以完全有效地解决食品安全问题。2013年6月17日,时任国务院副总理汪洋同志在以“社会共治 同心携手维护食品安全”的食品安全宣传活动中明确在食品安全中引入“社会共治”的现代化治理理念,即要构建“多管齐下、内外并举,综合施策、标本兼治,构建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2015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则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要求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谨的监管制度”的基本原则,并将社会共治原则体现到具体的条款中。实行社会共治,成为我国社会各界治理食品安全风险的共识和新时代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根本路径。
经过几年来的实践,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取得了显著成效。尤其是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体系中政府、市场与社会主体的职责边界逐步厘清,尤其是食品生产者主体责任体系逐步建立,社会组织、新闻媒体与广大民众等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和力度不断增强,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格局初步形成。在此背景下,新时代食品安全风险共治体系建设的重点在于,充分认识并准确把握政府、市场与社会的职能边界及其动态演化,健全政府、市场与社会多元化主体跨界合作机制,促进多元化共治主体间的跨界合作,实现食品安全风险治理在各治理主体之间的无缝隙全覆盖。一是完善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跨界合作机制。政府既要严格执法、加强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更要从多方面开展工作,引导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发挥治理功能。二是完善政府与非营利社会组织之间的跨界合作机制。政府在政策制定与实施中既要吸收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更要逐步将部分监管职能交给社会组织。三是完善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的跨界合作机制。政府既要在食品安全相关政策制定与实施中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及时回应民意,也要进一步引导社会公众直接参与食品安全风险治理,鼓励社会公众依法对政府食品安全监管与企业食品安全生产进行监督。
基于跨地域边界视角的食品安全风险府际协同治理
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食品供应链跨地域延伸,网络交易等新型经营业态日新月异,区域经济一体化加快,食品安全风险已经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时空限制,地域跨界传导特征更为明显。尤其是随着以江浙沪、粤港澳、京津冀等为代表的区域一体化进程加快,食品物流的扩张加剧了食品安全风险的传输与集聚性,使得原本界限相对清晰的区域治理变得越来越外部化和无界化,跨界食品安全问题大量涌现。正是在这一背景下,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中界域的指向更为广泛,涉及不同行政区域的地理边界。传统的行政区划治理模式已无法适应食品安全风险的跨地域治理的新要求。
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并非意味着食品安全风险简单意义上的“划地而治”,而是督促各级地方政府加强府际合作,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建立信息共享与利益协调机制,跨界治理风险。为解决跨地域边界的复杂食品安全问题,地方政府之间尤其是诸如江浙沪、粤港澳、京津冀等区域一体化程度较深的地方政府之间,迫切需要建立一种跨地域的、有别于传统行政区治理模式的协同治理机制,以充分发挥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系统各参与主体的优势和专长,通过协同合作、资源共享、利益调整,进而形成跨越地域边界的食品安全问题治理的良好局面。一是制定跨地域边界协同治理的法规制度。制定跨地域边界食品安全问题协同治理的各类政策、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等,可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与法律等效的功能,从而有效规范各治理主体的行为选择,是跨地域边界协同治理有效运转的重要保障。二是培育跨地域边界协同治理的社会资本。食品安全风险跨地域边界协同治理属于治理范畴,治理子系统除了通过正式法规制度集体行动以外,更要有大量的非正式的松散的互动合作,这种非正式的松散互动合作主要通过社会资本来完成。三是建立跨地域边界协同治理的参与协调网络。通过建立相应的参与协调机制,以使各子系统有序参与跨地域边界公共问题的决策和利益的协调。既要建立跨地域边界协同治理决策参与机制,也要建立跨地域边界协同治理利益协调机制。
基于跨政府部门视角的食品安全风险整体治理
整体治理源于西方国家的“整体政府”理论。整体治理作为一种跨政府部门治理模式,对于合作治理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从理论上来看, 整体治理理论是对传统公共行政的衰落和20世纪80年代新公共管理运动所造成的碎片化的战略性回应。整体治理主要是指同级政府不同行政部门之间为了处理本行政区内错综复杂的公共问题而进行的跨部门整体合作治理。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的进程来看,伴随着从计划经济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刻转型,无论是食品安全监管由“九龙治水”的多部门监管逐步向统一权威的综合监管转变,还是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综合协调机制,都体现了整体治理的改革思路。
实现食品安全问题的整体治理,必须打破传统政府部门之间的壁垒,形成各政府部门主动协调和密切合作的食品安全风险治理机制,政府部门之间能更好地分享信息,实现优势互补和协同合作。一是完善跨政府部门整体治理组织机构。整体治理离不开整体政府的组织形式,建立科学合理的组织机构是实现整体性治理的前提和基础。在跨行政部门整体治理中,必须建立跨区性的整体政府组织。我国遵循大部制改革的基本思路,从2013年整合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组建统一权威的食品监管部门,到2018年进一步整合相关部门职能组建统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都是完善跨政府部门整体治理组织机构的有效举措。二是完善跨政府部门整体治理的沟通协调机制。新公共管理运动的一个负面效应就是政府部门的“碎片化”,“碎片化”造成的是行政部门各自为政和沟通协调成本增加。整体治理可以减少沟通协调成本,使行政组织协调一致。从我国实践来看,以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为总协调机构,逐步构建其较为完善的整体治理沟通协调机制,尤其是在不同部门间逐步建立并完善沟通机制、动员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三是健全跨政府部门整体治理的信任机制。信任是跨政府部门整体治理的稀缺资源,以信任为支撑的跨政府部门整体治理,在各参与方之间能够产生安全感,从而达成合作的意愿。四是健全跨政府部门整体治理的监控机制。监控的作用在于对整体治理参与主体的监督控制,使整体治理具有刚性约束性,从而减少整体治理的成本。
(本文由“食品科学网”转载,文章来源于中国食品安全报,作者 吴林海 江南大学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研究院首席专家、商学院教授。图片来源于百度图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